台南市永康區彭姓男子將飼養的黑犬放開活動,黑犬衝上攻擊林姓女子的小狗,林女為了護狗也多處受傷;法院審理時,彭辯稱黑犬是,仍被判處拘役59天。林女提告求償100萬元,期間彭,法院判決彭妻及其子女應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796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彭姓男子飼養一隻黑色犬隻,2023年7月1日下午1時許,彭將牽繩解開,讓小狗在文化路住家巷口附近活動;當時林姓女子帶著自己的狗經過,黑犬便衝向林女攻擊其犬隻,林女嘗試阻止,導致自己也被攻擊受傷。
林女受有左側上臂、左手第四指、臀部挫傷、右側肘部、左側大腿、雙側膝部擦傷、左側前臂穿刺傷等傷害;彭否認黑犬是他的狗,辯稱是流浪犬,鄰居也會餵,而且黑犬只會攻擊狗不會攻擊人,法院不予採信,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9日,因彭未上訴已確定。
林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指出,彭的犯行導致她後來又出現下背痛、腰椎第三第四節滑脫等傷害,因此雙腳疼痛、酸麻,需要持續看診復健,迄今尚未痊癒,請求彭支出醫療費用及未來5年看診費用;其飼養犬隻也因被黑犬攻擊,需要醫療及未來看診費用。
林女主張,自己的犬隻受有左後半身多處咬傷、皮下瘀血,肌肉及筋膜拉傷、左脛腓骨近附骨關節處粉碎性骨折、左肩關節韌帶受損等傷害,需要四輪輪椅輔助,又因服用消炎藥而腸胃不適需長期服藥及保健品;她與犬隻總計求償75萬元,加上精神慰撫金,求償100萬元。
訴訟期間,彭於去年10月間過世,其妻子及兒女成為繼承人,法院裁定,繼承人均未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繼承,彭妻及其兒女為承受訴訟人;彭妻及其兒女主張,林女犬隻的腸胃問題是否與被咬傷有關,實有疑問,不能說都是彭的責任;黑犬是彭帶回來的流浪犬,看到其他犬隻當然會攻擊。
法院指出,依據刑事判決,彭疏縱犬隻致林女受傷,不法過失侵害林女身體權、健康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醫療費部分,林女之後才提出的腰椎第三第四節滑脫距事故發生已有4個月,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可採認費用為1210元。
林女犬隻部分,經法院函詢動物醫院,醫院回覆犬隻就診3次,費用共計6750元,堪認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其餘腸胃問題,求償即屬無據。精神慰撫金部分,斟酌林女傷勢、職業為美容講師,雙方身分地位等,應以2萬元為合適。
法院審酌,林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彭妻及其兒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796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