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因案要服刑8年,2024年6月入監服刑,沒想到服刑期間妻子竟懷孕生下一子,劉男接獲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才知情。他認為自己人在監所,不可能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提告求償30萬元;嘉義地院認定妻子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判全額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判決記載,劉男與黃姓女子2021年9月14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劉男後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2024年6月入監執行至今。
劉男主張,他入監服刑後,經戶政事務所通知,才知道黃女已產下一名男嬰。由於妻子懷孕期間他正在監所,不可能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因此認為黃女與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後懷孕生子,已重大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黃女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答辯。法院依劉男提出的戶口名簿等證據調查,認為劉男主張可以採信。
法院認為,夫妻應共同維持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黃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丈夫入監服刑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生子,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故意不法侵害丈夫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審酌雙方身分、財產所得狀況、侵害行為態樣及劉男所受精神痛苦程度,認為求償30萬元適當,判黃女應賠償30萬元及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人在監所的劉男為何會接到戶政通知?戶政人員表示,一般辦理出生登記,如果證件及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文件齊全,即使父親正在服刑,也不會特別通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有婚生推定,仍會將丈夫登記為父親。
戶政人員依實務程序推測,本案可能因無法提出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的文件,戶政依戶籍法第49條抽籤決定從姓並逕為出生登記,完成後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劉男才因此得知妻子生子。但實際通知原因,仍應以當時戶籍登記情形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