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到搭機飛往,當飛機關閉艙門準備起飛時,他在座位使用,空服員發現制止並報案。法官審理後,依違反民用航空法非法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罪,處罰金3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今年5月28日上午到台北松山機場,要搭乘華信航空公司的班機飛往金門尚義機場,明知飛機關閉艙門,並經機組宣布禁止使用起至開啟艙門為止,不得在機艙內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器材,卻在班機艙門關閉準備起飛時,在座位使用電子煙。
華信航空方姓空服員看見後當場制止,並通報座艙長。飛機抵達金門後,員警將他帶回調查,製作筆錄後送辦。福建金門地檢署陳請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轉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准由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依據楊男在警詢及偵查時的自白、方姓空服員證述及警方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等事證,認定楊男涉犯民用航空法非法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罪,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指出,楊男違規在航空器機艙內座位使用電子煙,無視其他乘客權益,對飛航安全造成危害。考量坦承犯行,經制止後即停止使用電子煙,情節非重,衡其素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狀,依犯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處罰金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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