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江姓國中女學生是田徑隊成員,前年訓練後,由馮姓隊友,未料隊友在按摩時,突然起身坐江女的背部,導致江女腰椎斷裂,江女主張,該傷勢恐影響她未來員發展,除求償費外,也要求精神撫慰金,一共50萬餘元,台中地院審酌雙方資力後,判馮及家長要賠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姓少女在前年4月間就讀國中一年級,是學校田徑隊員,同年月24日江女與隊員完成訓練後,由馮姓隊友為對方互相按摩背部,緩和肌肉,但因用力過猛,江女要求馮用揉捏方式按摩,未料馮先用力施按後,突然起身坐在江女腰背處,導致江女腰椎椎弓斷裂、腰椎滑脫、等傷勢。
江女主張,該傷勢恐影響她未來擔任運動員的發展,除要求5835元的醫藥費外,也向馮及其家長要求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馮姓隊員及其家長則主張,江女在國三時有與同學一起替學長姐慶生,可以唱歌、跳舞,恢復狀況良好,另外馮與家長也主張,收入有限,無法負擔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台中地院審酌,根據李姓教練證詞,江女在該案後常有心情低落狀況,擔心無法擔任運動員,不過其恢復狀況不差,也有隨隊出國比賽,都有順利完賽等情狀,考量雙方資力後,認定馮與家長需賠8萬5835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