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陳宣裕遭控利用知名度、工作機會結識6名女子、猥褻共7次,一審僅認定一次強制性交未遂,判2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NONO仍判2年6月徒刑,可上訴。
除了本案外,台北地檢署另外偵辦3名告訴人指控遭NONO強制猥褻,但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其中兩名告訴人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北檢續查,北檢移轉士檢偵辦,士檢仍認定罪嫌不足,2024年11月處分不起訴。兩名告訴人二度聲請再議,審查後認為士檢偵查不完備,發回續查,士檢2025年8月5日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起訴陳。
本案檢方起訴指出,NONO加入藝人吳宗憲所組的「憲憲家族」後知名度提升,2008年至2013年間利用自身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被害人,對6名女子犯下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猥褻、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審理認為有5名告訴人敘述有瑕疵,與客觀事實不符,罪證不足,判NONO無罪。唯一認定有罪的是,NONO2011年透過綜藝節目認識一名女子,他向女子要電話號碼後,提議開車送女子返家,卻將女子載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欲性侵遭抵抗而未遂。
女子事後向親友透露自身經歷,親友在審理期間也證稱,聽她訴說案情時,感受到對方情緒明顯不同以往,一審認為女子指述可信。女子擔心遭輿論指點或影響事業,未聲張或報警,見#運動才勇於揭露犯行,NONO在一審辯稱不認識對方,還說「不知為何女子要這樣說自己」,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2年6月刑。
檢察官和NONO均上訴,高院審理認為,一審認定NONO只犯一罪,認事用法無違誤,NONO上訴否認犯罪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一審也已詳細審酌各項量刑事由,量處2年6月徒刑,是於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量定,沒有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的情形,檢察官上訴也沒有理由。
至於其餘5名告訴人部分,高院指出,此部分指訴或略有瑕疵,與客觀事證未盡相符,且無其他足夠的積極證據可以補強,無法確信NONO有此部分犯行,因此仍諭知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