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陳宣裕)被控在2011年至2013年間,對2名女子強制性交及強制,士林地檢署偵查原作成不起訴處分,被害人聲請再議並經發回續查,檢方去年8月認定罪證明確,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追加起訴。然而,士林地方法院今年5月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無罪。士檢收到判決書後6月5日聲明上訴,今天補充理由,直指原審認事用法有悖論理、經驗法則,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補提理由書指出,原審有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之理由矛盾,認事用法,顯有悖於論理、經驗法則,另未說明就部分證據不予審酌之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因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未洽,依法提起上訴。
士檢起訴指出,受2023年「Me Too運動」影響,2名被害女子鼓起勇氣,指控NONO分別在按摩會館及汽車內猥褻得逞,涉嫌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檢方認為,被害人的指述應具備證據能力,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NONO否認犯罪,稱沒印象、不認識被害女子等。其辯護律師則主張,所指案發按摩會館非隱密空間,NONO豈有可能在他人隨時會闖入的情況下犯罪?且被害女子稱有將手機號碼給NONO,到婦產科求診時未告知因性行為受傷,皆違反性侵被害人常情等。
NONO與另名女子是相約在北市人口稠密處見面,路上行人眾多,女子若遭猥褻,為何未當街求救等。
士院一審判決指出「法之為器,不在快意恩仇,而在持衡守正」,法官認為,縱使輿論關注或案情曲折,刑事審判仍須以證據為基石,全案除被害人單一指述外,缺乏其他具關聯性的補強證據;且考量案發時間已逾10年,檢方提出的對話紀錄與相關指控,難以形成「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有罪確信。依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最諭知無罪。
除了本案,藝人NONO前年曾被士檢起訴,利用知名度、工作機會結識6名女子性侵、猥褻共7次,士林地院經一年審理,僅認定一次強制性交未遂,去年判2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4月23日駁回,維持一審判決,NONO仍判2年6月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