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陳宣裕遭控利用知名度、工作機會結識6名女子、共7次,一審僅認定一次強制性交未遂,判2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檢方確定不上訴。不過,NONO不想入監,已經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檢方起訴指出,NONO加入藝人吳宗憲所組的「憲憲家族」後知名度提升,2008年至2013年間利用自身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被害人,對6名女子犯下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猥褻、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審理認為有5名告訴人敘述有瑕疵,與客觀事實不符,罪證不足,判NONO無罪。唯一認定有罪的是,NONO2011年透過綜藝節目認識一名女子,他向女子要電話號碼後,提議開車送女子返家,卻將女子載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欲性侵遭抵抗而未遂。
一審認為女子指述可信,女子擔心遭輿論指點或影響事業,未聲張或報警,見#MeToo運動才勇於揭露犯行,NONO在一審辯稱不認識對方,還說「不知為何女子要這樣說自己」,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2年6月刑。
檢察官和NONO均上訴,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認定NONO只犯一罪,認事用法無違誤,NONO上訴否認犯罪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一審也已詳細審酌各項量刑事由,量處2年6月徒刑,是於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量定,沒有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的情形,檢察官上訴也沒有理由,仍判2年6月徒刑。
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二審以一審科刑並無違誤或不當,而駁回檢察官上訴部分,理由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因此決定不上訴三審。不過,NONO不甘被判刑,正式提上訴至第三審力拚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