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警方據報安平觀夕平台有輛白色轎車多次甩尾到場盤查,張姓否認甩尾,調閱後確認違規,多次通知他未到案而舉發,交通局裁處罰鍰2萬4000元,張稱當天出借車子給陳姓男子,法官認舉發機關未查證,僅事後查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舉發程序有誤,撤銷原處分。
據調查,該車牌於前年3月31日晚間9時許,在安平區漁濱路,因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違規,經警以張為該車原登記公司的代表人而舉發。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去年1月間裁處張罰鍰2萬4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張不服提行政訴訟。
張說,事發當日將該車輛出借給陳,實際駕駛為陳,且陳於台南地檢署偵訊時陳述明確。交通局已另對陳作裁罰,陳並已繳納罰鍰。他出借車輛時,已確認陳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並告知駕駛車輛期間應遵守交通法令,對駕駛人資格已有適當篩選並盡監督之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可見該車輛駕駛人以高速迴轉及甩尾數次方式駕車,使該車處於易失控危險狀態,造成往來行車危險,但並無法看出實際駕駛人樣貌。
案經警方依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而移送南檢偵辦,陳偵訊中到庭證稱,他於事發當日,在該地點有向張借車去開;監視器畫面拍到車輛在道路上甩尾,「是我開的」,然而,自監視器錄影畫面無從看出駕駛人長相,獲不起訴處分。
另依舉發機關陳報單記載:經現場盤查,民眾表示有一輛白色BMW有多次甩尾情事,且目前停放於安港路。該部BMW是車主張所駕駛,惟否認有甩尾情事。後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該車確有甩尾,通知張到案說明。事後員警多次通知張到案說明未果而舉發。
法官認為,張僅為公司代表人,且自始即否認有違規行為,舉發機關未予查證,僅事後查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即逕以張為行為人而舉發,其舉發程序有誤,也不能因他逾期未到案,即推認他即為違規行為應受處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