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吳姓女子已婚,擔任房產案場跑單人員,因公務認識代銷公司劉姓行政人員,吳女與劉親密交往,發生30次性行為,甚至使用吳女丈夫名下車輛,在車內歡愛,因吳女丈夫察覺有異,察看車輛行車紀錄器後發現,吳女丈夫向劉求償100萬元,劉辯稱不知吳女已婚,但未被採信,一審判劉需賠30萬元,不過二審認為,行車紀錄器紀錄的「他」不一定是指吳女配偶,改判劉免賠確定。
判決指出,吳姓女子在2022年結婚,吳女在前年擔任房產案場跑單人員時,認識不同公司也在同案場的劉姓行政人員,二人發展感情後,發生性行為,吳女經常已加班為由,借用丈夫名下車輛,與劉約會,前年8月間,吳女丈夫邀約吳女前往桃園,但吳女藉口拒絕,不過仍向丈夫借用車輛,吳女丈夫察覺有異,查看行車紀錄器後發現,吳女開車去替劉慶生,二人還在劉男住處地下室「車震」,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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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丈夫發現,吳女在前年4月至8月間,至少與劉發生20次至30次的性行為,吳女丈夫以侵害配偶權,向劉求償100萬元,吳女丈夫也在同年8月,與妻子離婚。
劉男則辯稱,不知吳女已婚身分,吳女也沒有辦婚禮、無婚紗照,也未告知其他同事,吳女僅有口頭告知,曾交男友。
一審審酌,根據行車紀錄器的對話譯文,當時劉問「我今天想要在車上(指從事性行為),很久沒有在車上了」,吳女回答「可是行車紀錄器有在錄耶,那卡片有被裝回去」,劉又說「可是他過二天就洗掉了啊,應該也不會無緣無故把行車紀錄器拿起來聽」。
另外,行車紀錄器也錄到,劉提及「我還不想說妳咧,妳今天明明跟我講9點半」,吳女則回「怎知他一早就來了」,劉又說「你沒有跟他講說你等一下有事情要出去」等語,顯然劉是知道吳女是已有配偶之人,審酌雙方社會地位、收入後,判劉需賠30萬元。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根據對話譯文,沒有錄到劉知道吳女有配偶的對話,無法確認對話中所述的「他」到底是何人;另外吳女丈夫也沒有舉證,吳女同事都知道吳女是已婚身分,而依照一般兩性交往,依信任為基礎,不會要求吳女檢查身分證,認為劉上訴有理由,判劉免賠,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