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吳姓大學生在2018年間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7歲少女,吳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佯裝攝影師約少女拍照,見面後性侵少女、拍攝裸照,少女隱忍至成年,未料2020年底時,女子透過其他女模特兒,又接觸到吳男,吳以散布裸照威脅女子見面,女子提告,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2罪,判吳7年6月徒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在2018年讀大學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名17歲少女,吳因得知少女對擔任模特兒有興趣,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佯稱認識一名知名攝影師朋友,假扮攝影師,邀約少女外出拍照,原本少女是同意在吳出席的狀況下,與吳扮演的攝影師拍照,但吳在拍照時突然失聯,僅剩少女獨自赴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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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將少女帶往住處後,強脫少女衣褲,還強抓少女雙腳摩擦生殖器,以攝影器材拍攝,後來又強逼少女發生性行為,不顧少女不斷抵抗,呼喊「不要」、「不喜歡這樣」、「你可以拔出來嗎」,但吳仍以「不配合就散布相片」,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事後隱忍此事,直至2020年底時,少女已成年,又透過模特兒的朋友介紹,接觸到吳姓男子,吳在二人聯繫時,發現少女就是當年性侵的少女,又拿出要散布當年的裸照威嚇,逼迫女子見面,「只想抱著你一起睡覺」,女子拒絕後,提起勇氣向警方提告,警方搜索查扣涉案手機、電腦、硬碟、記憶卡等犯罪工具。
一審時,吳雖以70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不過合議庭審酌,吳男犯後還以有情緒障礙等狀況,請求法院輕判,對其所犯下的過錯,沒有全部坦承犯行,分別依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強制未遂罪,判刑7年2月、4月徒刑,其中4月可易科。
全案吳以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近日審結,認為原審量刑妥適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