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收受賄賂,2013年遭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追繳2萬元美金,2016年1月15日以罹癌獲保外醫治。郭女、台灣高等檢察署曾認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兩度聲請再審但都失敗。郭瑤琪今年又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8月5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本案源於台鐵局辦理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時,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後,指示台鐵重辦「台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說明會,檢方依職務上收賄罪起訴,案子在一、二審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後,更一審改判有罪也被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判8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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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聲請指出,確定判決有罪理由主要是依據李宗賢、徐翠秀的證述,但他們提出3項新證據,包括其一法律規定OBU帳戶無法提領美金,因此徐翠秀稱從OBU帳戶提領美金3146元、華南銀行外幣存款提領美金4354元、台幣帳戶結構美金2500元,共計1萬美元,說法不合理,且美金3146元提領出來、再存入也會有匯差和手續費,本案未有此證據。
郭瑤琪委任律師表示,其二是關於美金7500元的交易明細記載是「TW」,意指轉帳支出,而非現金提領的「CW」,確定判決認定是李宗賢、徐翠秀拿了美金2萬元現鈔放在茶葉罐,但美金7500元是轉帳支出,何來現鈔放入茶葉罐?
律師說,其三為美金1萬元、7500元沒有手續費及匯差,足見美金2萬元根本沒有被提領出來,既然沒有提領出來,郭瑤琪又如何收受?本案確定判決事實不可能存在,基礎已有動搖,且李宗賢、徐翠秀證述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開啟再審。
高院指出,確定判決已經綜合郭瑤琪、證人證詞,再佐以卷證資料,認定郭瑤琪有收受裝有美金2萬元的茶葉罐,事後就台北車站商場營運案,與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密集聯絡,更於2次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局應再召開說明會,確定判決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及憑以認定的理由,並詳細說明如何不採信郭瑤琪的辯詞。高院認為,確定判決已認定朔豐公司會計徐翠秀是從朔豐公司OBU帳戶「轉帳」美金3146元至公司外幣存款帳戶,而非自OBU帳戶提領美金現鈔,認為郭瑤琪提出的新證據不可採。
確定判決參酌證人說法,認定徐翠秀有從華南銀行外幣存款帳戶提領美金現鈔7500元,與卷證相合,郭瑤琪所提新證據,雖有記載「轉帳支」或「轉帳支出」,高院認為不足以對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產生質疑。郭瑤琪認為賣匯交易憑證上沒有匯差、手續費、分類為商業支出,高院認為只是在爭辯證明力,不符聲請再審要件;最高法院認同見解,裁定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