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作出「實質廢死」判決惹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與衛福部專案報告。因判決牽涉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監獄行刑法,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表示,1日已與法務部協商,也將就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應否經鑑定、鑑定的標準及醫學倫理等相關問題,與有關單位交換意見。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詢問,各審級要判死刑必須一致決,有哪些國家採行這種制度?他批憲法法庭利用判決、解釋時自己「造法」,上訴到法律審也要一致決,相當不合理,當最高法院意見不一致,若「4:1」是要撤銷發回還是自為判決?他認為應採取過半數的多數決,否則「是只要聽1個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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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憲法法庭自創「情節最嚴重」,但內容模模糊糊,連憲法法庭自己都無法達成一致決了,是「大法官比較大?」。
執行死刑前,必須由精神科醫師鑑定他是否符就刑狀態,民進黨立委沈發惠也質疑是否有醫學倫理問題。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認為司法院、法務部的立場原本就不同,檢察官摘奸發伏,法官公正審判,各自有立場,他認為讓加害人判死還太便宜凶手了,「生不如死」沒有什麼不對。
莊瑞雄認為國家憲法最大,大法官在審查法律合不合憲,當然是由大法官去判斷,釋字185、405號解釋都有提到司法院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立委在立法時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憲法解釋。
在實質廢死後,能假釋的「無期徒刑」是否該修法?司法院認為憲法第8條及憲法法庭歷來解釋,凡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制其身體自由者,不問是否涉及刑事處罰,均須以法律規定,司法院要等相關法案研議時一併表示意見。
現行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且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意旨,行政院所提該條修正草案將第3項修正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現正送請司法院會銜中。
有關於死刑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若有死刑判決經非常上訴撤銷發回,並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先前羈押日數可否全部或一部算入已執行的無期徒刑期間,因涉及相關的假釋提報、審查、許可與否,司法院尊重法務部的意見。
黃麟倫表示,死刑是最重的刑罰,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因此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時適用,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