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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尾隨美眉入屋企圖性侵 因這句話恢復理智、還以30萬和解換緩刑

他尾隨美眉入屋企圖性侵 因這句話恢復理智、還以30萬和解換緩刑


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在早餐店巧遇美眉,竟尾隨返回嘉義縣居所進入房內,不顧女方抗拒,將手伸進內衣褲內摸胸及下體後,褪去其衣褲親舔耳朵及胸部,她以腳踢踹且稱「我有男朋友」,陳才恢復理智而中止,一審認他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處4年,上訴後以30萬和解,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

檢察官上訴,指陳與女方素不相識,見女方年輕貌美,竟心生歹念,尾隨她返回租屋處,不顧其抗拒,強行壓制女方,以手摸陰部、胸部,又褪去其內外褲,以嘴舔耳朵、脖子及親吻嘴巴,並欲親其下體時,女方立即以腳踢陳,並表示已有男友,且男友即將返回時,陳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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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陳犯行惡性重大,手段惡劣,致女方身心受創,精神出現創傷,未料,陳未顧及其所為對女方所造成傷害,警、偵訊時誣指是女方邀請、引誘他所致,審理時也僅坦承強制猥褻犯行,顯見被告犯後所思所慮皆係如何脫免或減輕罪責,為達目的,甚至不惜誣蔑女方,由此可知陳對其所為毫無悔意。

陳及律師表示,陳在事發之後也深刻反省,並立下悔過書,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請考量他力求和解以乞求給予原諒的態度。陳賠償30萬元且已履行完畢,女方並表示,如合於緩刑要件,女方也同意。

台南高分院審酌,陳並無犯罪前科紀錄,行為時為學生,年紀尚輕,且考量陳中止犯行原因,依女方證稱:「我用腳踹他,很凶的說我不要,我大力推他的臉,並說我有男朋友,他就馬上站起來,背對著我,叫我把褲子穿好」。

「我佯裝鎮定請他冷靜坐下來,開始跟他談話拖時間,我說我租屋處有監視器,只要你等我男友回來跟他道歉並說明,我們就不會報警,他便冷靜下來跟我談話,我問他為什麼做出這種事,他說他不知道,闖進來後便感到後悔,我問他為何聽到我有男朋友就停止動作,他說因為如果是他女朋友發生這種事情,他會很難過」。

女方說,接著男朋友回來,問他是誰,陳就開始跟他道歉,之後男友把她叫出去套房外的樓梯,陳就單獨在她房間內,她向男友解釋過程後,男友立刻通知他的朋友,其中1個朋友陪她去附近便利商店坐著,另1個朋友與男友在她房間內監視陳。

法官指出,本案原不應過度輕縱,惟念及陳在衝動情境下,仍因女方冷靜並機警處理方式,恢復理智,且當下已經對女方表達歉意與後悔之意,可見陳仍是可以控制自己衝動,對女方仍有相當同理心,惟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仍對部分犯罪行為供述不實,對女方造成二度傷害,仍屬不該。二審改判他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完成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

法官指出,本案原不應過度輕縱,惟念及陳男仍因女方冷靜並機警處理方式,恢復理智,且當下已經對女方表達歉意與後悔之意,可見他仍是可以控制自己衝動,對女方仍有相當同理心。圖/本報資料照
法官指出,本案原不應過度輕縱,惟念及陳男仍因女方冷靜並機警處理方式,恢復理智,且當下已經對女方表達歉意與後悔之意,可見他仍是可以控制自己衝動,對女方仍有相當同理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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