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李姓學員今年1月3日洽公時,見女組員在2樓廁所內如廁,持鏡子伸至廁間隔板下方窺視,她查覺有異當場尖叫,李當場被逮且扣得鏡子,經採集跡證送驗後,與李DNA相符,但他否認偷窺,法官認他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5月。
案發當時,在模擬機大樓2樓的組長、教官等聽聞尖叫聲後,立即到場處理,除在走廊上攔下李,當場在廁所附近休息室冰箱、折疊椅旁縫隙扣得鏡子一面,並採集跡證送驗後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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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坦承在2樓上廁所時,聽到尖叫聲,在走廊遇到模擬機組教官,之後被留在休息室。但他否認持鏡子偷窺,辯稱因教官要求尋找,才會碰觸到鏡子。李及辯護人於審理時,認他非出於其自願性同意採驗,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法官認為,李在勘察採證同意書告知事項欄「執行人員已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並告知下列事項:執行理由:因妨害秘密罪,有實施勘察採證之必要」下方「同意人已確實瞭解上列告知內容並出於自願同意」處簽名。
且他年滿25歲又大學畢業,具軍職身分,應對因犯罪經警查獲後偵查程序及採證送鑑定程序有相當瞭解,自當理解員警徵求同意時應可表達意見,自行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否則員警又何需提出該同意書給他簽署,難認員警於採集被告採驗檢體程序有何違法、不當。
法官也指出,採證後,李移送台南地檢署訊問,經檢察官訊問有沒有其他陳述,他也未曾提出採驗過程有何不當,因此,李及辯護人主張同意書非本於意願簽立辯解,無從認定。
女組員表示,上廁所時,有將廁所外面的門關起來,過程中聽到很輕的開門聲及衣服摩擦的聲音,往門下縫隙看到鏡子伸進來,她嚇的尖叫,穿上褲子跑到女廁外面,就看到組長及教官及一些辦公室同仁在走廊攔到李。她說,聯繫等待李主官到場時,李趁亂走進休息室,有看到他有丟東西的動作。
教官指出,案發時他在大樓2樓辦公室內,聽到尖叫聲就走出辦公室處理,看到李有點速度的從女廁方向衝過來,又突然轉身往回走,之後組長出來,接著女組員再從廁所出來,沒有其他人。
台南地院認為,李從事軍職,為滿足自己私慾,竟擅自以鏡子偷窺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危害告訴人的人格權及侵害告訴人的隱私,致生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犯罪後迄至審理過程均否認犯行,不思反省錯誤的行為,實無悔過之心,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犯罪後態度欠佳,依法量處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