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去年9月在基隆深澳坑附近,撿到王姓男子遺失的iPhone X手機,他把手機藏放在機車置物箱底層,並用雜物壓著,王男利用行動電話定位功能找到手機,報警後等到林男出現拿回手機。林男供稱打算送去派出所,但法官認為已時隔3小時,認定他有侵占意圖,依侵占罪判罰8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9月20日晚間約7時,在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拾獲王男遺失的iPhone X行動電話,林將手機放入機車置物箱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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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發覺手機遺失後,使用行動電話定位功能,找到全聯福利中心前,並經提示音功能發現手機在機車置物箱內,報警處理,第二分局員警20日晚間10時15分,等到林男出現,在機車置物箱內取出手機,發還王姓被害人。
林男向警方說,他撿到手機後,直接到義六路的全聯買東西,心想買完東西才要將手機送交派出所,沒有要侵占他人手機意圖。
法官審理指出,依經驗法則,拾取他人物品後,應即確認物品的歸屬而聯繫所有人,或送交派出所處理,但林男撿到手機後,非但未嘗試聯繫手機失主,又刻意以布包裹並藏匿,直至警方查獲才取出。
法官說,如林男有送交手機之意,可在購物前即將手機先送交鄰近派出所,但卻沒有這樣做,直接前往購物,相距長達3小時,還耗費工夫將手機深埋入其機車置物箱,而非直接將拾獲之行動電話送交派出所,可見有侵占入己的意圖。
法官說,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