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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單親媽被開除…隨身碟拷公司檔案觸法判拘役50天

台中單親媽被開除…隨身碟拷公司檔案觸法判拘役50天


台中市黃姓女子是離婚的單親媽媽,2020年間遭公司告知開除,黃女認為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同年底持隨身碟前往公司,將電腦主機內的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內,但隨即遭公司員工、老闆發現,報警到場,一審認定黃女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判拘役50天,二審維持認定,駁回黃女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是台中市一家金屬公司的行政助理,2020年間與雇主有勞資糾紛,同年12月24日下午5時許,黃女持隨身硬碟前往公司,在辦公室內將存在公司主機的電子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硬碟內,不過隨即遭該公司的林姓員工、林姓雇主發現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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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辯稱,雖然有與公司不愉快,但當天不知道即將離職,是同年月26日,雇主的弟弟以LINE通知,隔天去辦理離職才知道,之前公司電腦常當機,為了預防資料不見,才會複製檔案,任職時有時也會複製、儲存客戶資料,加上複製的資料是自己建立的,是「日常筆記」,不是無故取得、複製,公司是「挾怨報復」。

一審認定,黃女的工作是受理訂貨事宜,需使用公司電腦的進銷貨系統,若不能在辦公室完成,無從攜帶回家後續作業,所以黃女辯稱,複製內容是為把工作帶回家後續作業的辯詞不可採。

另外,黃女公司的客戶資料維護、保存,涉及自己的營業行為,當然會比黃女更加關切,黃女無義務就公司電腦故障或是客戶資料損失負擔責任,又何須複製公司的客戶資料到自己的隨身碟內,不採信黃女辯詞。

一審認定,黃女妨害電腦使用事證明確,但審酌黃女沒有前科素行資料,雖未坦承犯行,但審酌黃女犯行後隨即遭公司發現,未造成後續損害,因此依法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仍可上訴。

台中市黃姓女子與公司有勞資糾紛,涉嫌持隨身碟下載公司檔案,遭公司提告妨害電腦使用,二審判黃女拘役50天。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黃姓女子與公司有勞資糾紛,涉嫌持隨身碟下載公司檔案,遭公司提告妨害電腦使用,二審判黃女拘役50天。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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