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頻道大亨練台生不滿中嘉公司未簽署授權契約,讓11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節目,提告請求返還4.7億餘元。士院認為,案件涉及著作權法的授權爭議,日前裁定移轉由智財法院審理。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練台生旗下的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及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付費取得頻道授權及獨家代理權後,再與下游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簽約,授權其在經營區域內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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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台生主張,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與佳訊公司、東昱公司簽署了「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書」,並取得頻道授權後,指定旗下11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其特許經營區域內播送頻道節目,並向收視戶收取費用。
這11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包括吉隆有線電視、長德有線電視、萬象有線電視、麗冠有線電視、新視波有線電視、家和有線電視、北健有線電視、三冠王有線電視、雙子星有線電視、慶聯有線電視、港都有線電視。
練台生表示,中嘉公司依照佳訊和東昱的111年度基本頻道銷售辦法,分別選購了各7個頻道的公開播送權,並簽署了授權協議書,約定授權期間為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但是,中嘉公司未與佳訊、東昱簽署112年度授權契約,卻繼續播送相關頻道,未獲正式授權。
基於此,練台生請求11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分別返還佳訊和東昱,相當於授權費的利益共計新台幣4億7058萬1596元,中嘉公司則應與11家系統業者負起不真正連帶的返還責任。
士林地院認為,此案涉及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權授權爭議及權利金爭議,屬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因此日前裁定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