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認定吳涉犯貪汙罪,但審酌吳繳回犯罪所得,且爭取多項地方建設,予以減刑,判刑4年6月,二審則刑度略減,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去年發回後,更一審今宣判,合議庭指出,此案與高虹安、顏寬恒案詐領助理費不同的是,吳在前審時已繳回犯罪所得、偵查中自白,加上吳已中風需要24小時有專人照顧,適用2次減刑條件後,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仍可上訴。
更一審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宣判,由審判長陳宏卿、陪席法官楊文廣、受命法官楊陵萍組成的合議庭宣判。更一審指出,全案因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未審酌吳是否有在偵查中自白,仍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判決理由欠備的違誤,今年初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innity-apps-underlay-ad {z-index: 34 !important; }*/
.innity-apps-underlay-ad ~ .header {z-index: 35;}
.innity-apps-underlay-ad ~ .main-content .inline-ads { background: transparent;}
#eyeDiv ~ .footer{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2;} /* sizmek_underlay 投遞調整置底 z-index 權重 */
.article-content__abbr__text {display:inline-block;} /* to be remove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ads-inline’); });
更一審指出,此案經調閱當時偵查中的錄音勘驗後,確認吳在偵查中,已承認有「領出」3名助理的助理費,「拿去做公益」,此部分符合偵查中自白的減刑規定,再輔以吳在一審時已繳回犯罪所得、問政對地方有貢獻,也符合刑法「情堪憫恕」的規定,減刑2次後,改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
更一審解釋,有關民代詐領助理費案,近期矚目的案件是高虹安、顏寬恒在擔任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二人分別被判刑7年4月、7年10月,為何吳在此次更一審,可獲輕判2年徒刑,獲得緩刑宣告免關,因吳與高虹安、顏寬恒不同的是,吳在一審審理時,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512萬元,也在審理時坦認犯罪。
更一審也說,吳在一審時即符合「情堪憫恕」的減刑一次的條件,此次更一審勘驗證據後,確認吳又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偵查中自白」的減刑條件,因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是7年以上之罪,分別減刑兩次之後,變成是1年9月以上刑度,依吳擔任三屆議員作為認定犯行次數,分判1年11月、1年10月、1年9月徒刑,定應執行刑2年。
更一審指出,因吳在案件審理期間嚴重中風,目前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加上吳沒有前科,審酌相關情狀後,認為符合給予緩刑條件,宣告緩刑5年,吳的狀況,與高、顏否認犯行、未繳回犯罪所得的狀況不同。
吳瑞芳是從2010年起擔任南投縣議員,吳被檢調查出,2010年至2020年間,沒有實際聘用或足額聘用林女、羅男、劉男等3人擔任助理,卻向3人收取身分證件及郵局存摺,向縣議會申報聘用3人為助理,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
南投縣議會扣除薪扣除勞健保費餘額,撥入林、羅、劉3人郵局帳戶內,吳瑞芳提領後,除扣除給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餘供自己花用,總計詐取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