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一名黃姓男子認為藍、白立委舉手表決方式違背立法院議場規則,以立法院、行政院、國民黨、民眾黨及58名立委為被告,提告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立法程序無效,並應回復原狀,台北地方法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黃敗訴,可上訴。
國會改革法案通過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總統、監察院相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8月6日將行言詞辯論;然而,黃主張,立職法修正草案、刑法增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罪、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等,國民黨、民眾黨立委舉手表決,贊成通過停止討論進行二、三讀程序,明顯違背立法院議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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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指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立委舉手表決等同於選票,而他提告請求確認立職法、刑法修正條文,藍白立委坐或站在主席台、政府首長席、紀錄人員席位上舉手無效,應回復至尚未有多數立委贊成停止討論、二、三讀程序前的原狀。
台北地院認為,依照黃主張內容為立職法修正案立法程序屬違法無效,應回復原狀,而此部分涉及立法院依相關議事規則,在議事程序上行使職權的合憲性和正當性爭議,不是民事私權糾紛,不符民事訴訟解決紛爭的目的。
判決指出,黃提告的內容與民法、民事訴訟法規定無關,法院無從審理,黃顯然沒有確認利益,起訴沒有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駁回黃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