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去年5月30日在台鐵瑞芳火車站上車,搭乘4216車次區間列車欲至羅東火車站,卻在列車第4節車廂處,向車廂內十多名旅客大聲咆哮,並恫嚇大喊「我身上有槍」,造成車上乘客驚擾,警方雖未在他身上找到槍,法官認為,列車上恐嚇行為已造成公安上的危險,依恐嚇公眾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潘男(43歲)去年5月30日下午5時20分,在新北市台鐵瑞芳火車站上車,搭乘台鐵4216車次區間列車欲至羅東火車站,卻在列車第4節車廂處,公然向車廂內的陳姓旅客及其他10幾位旅客大聲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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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潘男當時恫嚇他身上有槍等語,造成現場旅客驚擾,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陳姓旅客報警,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到場處理、蒐證,但在他身上沒有找到槍枝。
潘男向警方供稱,案發當時有喝酒,喝醉了精神狀況不太好,法官根據警方提供刑案現場相片,指他現場實際上雖未攜帶槍枝,但從現場乘客人數及狀況等情節來看,潘男都能清楚描述,法官認為他犯案意識清楚,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況。
法官指出,潘男獨犯刑法恐嚇公眾罪,潘男主觀上對於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足以威脅公眾安全,因公眾為恐嚇行為發生公安上的危險,構成恐嚇公眾罪。
潘男曾因酒駕的公共危險案,經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8年9月11日執行完畢,他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法官因此判決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如以每天1千元折算,代價是共要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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