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22歲賴姓男子去年初,經友人介紹認識14、15歲的少女,同年4月下旬某日午後在友人家開趴時,賴男躲房內抽彩虹菸,見狀將菸硬塞給少女嘗試,詎料少女吸菸後竟同意與賴男發生關係,直到次日才跟媽媽說,由於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賴男自白認罪,桃園地院改以簡易判決,將他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判處徒刑2月,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去年間結識年齡年僅15 歲少女,明知她年紀小,仍於同年4月18日下午1點在桃園市桃園區友人住處內,在未違反少女意願的情形下,分別以手指、生殖器對少女性交得逞;少女翌日在母親陪同下報警,並到醫院驗傷提告。
/*.innity-apps-underlay-ad {z-index: 34 !important; }*/
.innity-apps-underlay-ad ~ .header {z-index: 35;}
.innity-apps-underlay-ad ~ .main-content .inline-ads { background: transparent;}
#eyeDiv ~ .footer{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2;} /* sizmek_underlay 投遞調整置底 z-index 權重 */
.article-content__abbr__text {display:inline-block;} /* to be remove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ads-inline’); });
警方調查時,少女指控被告硬塞彩虹菸給她,因該處有藏刀讓她害怕所以她沒拒絕就抽了,抽彩虹菸之後雖有意識可反應,但力氣變小,案發當時曾試圖推開被告說不要,但他還是硬來,當時房內還有個不熟的人,所以她沒有求救,案發後也沒有離開,因為她跟被告共同的好友都來了,所以就留下等語;賴男則否認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檢方偵查認為,此案並無其他人證能夠證明案發經過,少女於案發翌日驗傷後,根據醫院診斷結果,顯示少女除了陰部處女膜有舊傷痕外,沒有其他新傷勢,無法證明少女說法的真實性,另也查無賴男有強制性交犯行,因此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起訴。
法官審酌,被告賴男竟為滿足一己私欲,與15歲少女性交,法治觀念淡薄,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念在犯後坦承犯行,兼衡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智識程度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由於賴男所犯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儘管所判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法仍不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