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姓女公車司機指控蔣姓前夫趁她睡覺,查看她手機裡與朋友的對話,再用他的手機翻拍,一大早跑到客運站找站長告狀,說她「幫人打手槍」。新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罪起訴蔣,新北地院發現曹女對手機該如何解鎖的說法多變,且「我月經來不方便,我幫你打手槍」這句話無任何影像檔,判蔣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蔣和曹女前年5月25日起爭執,當天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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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2022年5月25日凌晨,蔣趁著曹女熟睡,拿起曹女的手機查看對話紀錄,再用自己的手機翻拍,竊錄曹女的隱私談話,涉犯刑法「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罪。
蔣姓男子表示,凌晨5點他起床上廁所,回床上時看到妻子的手機螢幕是亮的,她背靠在床板上,左手抓握著手機睡著了,拇指壓在螢幕上,他靠近時就看到了訊息內容,便叫醒妻子,兩人爭吵。
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曹女先是說手機都用指紋解鎖,偵訊時又改稱設有數字密碼,法院審理時又說手機螢幕有鎖定,手機是日常頻繁使用的工具,難以想像會連怎麼啟用都說不清楚,證詞可信度低。曹女搬出「女兒」,說女兒告知父親有解鎖、翻拍她的手機,但語焉不詳。蔣否認翻拍,也否認有跟女兒說過抓妻子的手指「解鎖」取得對話內容。
同日早上8點,蔣姓男子到妻子上班的客運站找葉姓站長,想知道妻子和誰交往。曹女指稱蔣散布她的露骨對話內容,但當時在吸菸區抽菸的柯姓駕駛證稱,印象中有聽到蔣和葉姓站長說訊息對話內容有「我月經來不方便,我幫你打手槍」,但他不清楚是和誰對話,也沒看到蔣把手機拿給葉看。
葉姓站長因想確認曹女外遇對象是哪一名駕駛,蔣曾出示情夫的大頭照,葉證稱「照片應該也是擷圖來的」,但沒有看到完整圖像。新北地院認為曹女沒有親見蔣拍攝她私密對話的照片,本案也沒有扣到任何檔案,蔣是不是真的有翻拍大有疑問,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判蔣無罪。
檢方上訴,指蔣曾自己說有翻拍對話內容,曹女的指控應不是假的。但高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蔣有偷拍,反覆爭執無理,判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