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等7人組成製毒集團,製造第4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後,再分別運往設在宜蘭壯圍、新北汐止的製毒工廠,據以製成第3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被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犯行,依共同製造第3級毒品罪,分判10年至5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籌組製造毒品集團,招募兩名周姓男子和江姓、詹姓、王姓男子和口名陳男加入,先在台北市內湖區碧山巖山區某處、新北市汐止區鵠鵠崙路山區某處製造第4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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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完成後,將「2-溴-4-甲基苯丙酮」運送至汐止區勤進路及環上路某處,分別搬運到設在宜蘭縣壯圍鄉、新北汐止的製毒工廠,各製造20多公近的第3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陳男聯繫集團不詳成員取得部分毒品。
詹男另於去年4月上旬另將160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無證據證明為本案製造毒品)毒品咖啡包,放在王住處,約定王若找到買家,每包賣價超過150元部分屬王利益,150元歸詹所有。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保三總隊第一大隊員警,去年4月11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先後至宜蘭、汐止製毒工廠執行搜索,查扣毒品成品、半成品和原料等證物。去年5月3日再到王男住處搜索,查扣160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偵查後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等人均坦承諱犯行,但王男只承認製造第4級毒品罪,否認製造第3級毒品罪。法官查出王男雖未參與將第4級毒品製作成第3級毒品過程,但對交由他人繼續製作第3級毒品過程知之甚明,自有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對全部結果共同負責,視為製造第3級毒品罪共同正犯,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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