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銘彬在任職文化部文資局水下科科長、事務科科長期間,利用申請向風電廠商施壓、推薦,洩漏投標訊息,提供招標內容的方式,分別向三家廠商索賄,金額達857萬元,蕭被認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三罪,其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二罪免刑,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蕭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二審今天由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林美玲、陪席法官楊陵萍組成的合議庭宣判,此案蕭銘彬在上訴二審時,僅針對量刑部分提出上訴,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也認為此案他有交代行賄的對象,應有證人保護法減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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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合議庭審認,認為此案行賄的被告在坦認犯罪行為的時間點,早於蕭銘彬供出行賄者的時間點,加上蕭供出的對象,也不符合證人保護法中,需供出讓檢方追查的共同正犯的減刑規定,一審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此案免刑部分,蕭未提上訴,已告確定,此案駁回上訴部分,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蕭銘彬於先後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水下科科長、事務科科長時,利用欲申請離岸風電各開發商施壓或推薦譚順倫所屬盟帝公司撰擬「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的機會,藉此向譚順倫收賄172萬元。
蕭銘彬在採購水下儀器設備時,將相關配備規格作為該等採購案的招標文件內容,並在開標前,將投標廠商家數之消息洩漏予譚順倫,藉以向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收賄585萬元,相關業者並據此以圍標方式取得標案。
蕭另在規劃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時,將被告黃亮儒設計相關規格、圖說作為該等採購案之公告招標內容,藉以向得標業者劉勇成收賄100萬元,案經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一審審認,蕭銘彬身為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172萬元;另犯2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都免刑,但仍沒收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85萬元及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