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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辯稱保護自己 酒駕男對空發1槍被捕稱無殺傷力 結果GG

持槍辯稱保護自己 酒駕男對空發1槍被捕稱無殺傷力 結果GG


江姓男子酒後開車上路,當街持非制式手槍從車內天窗朝空中擊發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時,江男辯稱手槍沒殺傷力,但法官從他辯稱擁槍是為保護自己,認為江已知手槍可正常擊發,不至於走火炸膛,才敢在車內開槍,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5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在2017、2018年間,受真實姓名不詳暱稱「老育」的人委託,代為保管1支非制式手槍,「老育」在1、2年後死亡。江男原本把槍藏放在住處,有了車子之後,改放在車上「想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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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8日2點到3點多,江男在基隆市仁三路一家橘子酒吧喝了3瓶啤酒,離開酒吧後開車上路,3點多行經愛四路時,江持這把非制式手槍從車內透過天窗,對空擊發1槍,驚動附近人車。

警方接獲報案前往處理,盤查江男及同車的陳姓男子。江男同意員警檢查車內物品,警方在副駕駛座腳踏墊起出手槍1支和空彈殼。員警另在陳男的包包內發現2顆子彈,江指那是他放進去的,只是沒辦法擊發出去的子彈模型。

員警查扣江男車上的非制式手槍1支、不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2顆及已擊發的9mm制式空包彈彈殼1顆。員警同時對江男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帶回偵詢後送辦。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法院審理時,江男承認持有手槍,但否認有殺傷力,他的律師則辯護說,應以試射法進行鑑定。

法官指出,槍枝殺傷力及相關鑑定,無論採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均屬適法的鑑驗方法,並非僅以實彈試射為唯一或絕對必要方法。江男持有的非制式手槍經警進行槍枝性能檢測,刑事局鑑定認具殺傷力,不採用辯護人辯詞。

法官認為,若江男確認這把手槍無法擊發,僅只是模型,為何他會認為這把槍可以「保護自己」?可見他知道手槍是可正常擊發的槍枝。江男也因知道是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才會將槍枝、彈匣、子彈分別藏放在車輛及友人包包內,避免同時遭警方查獲。

法官也推論江男已先行確認手槍可正常擊發,否則應無干冒槍枝走火炸膛風險,在無任何防護設施之下,在車內持槍對空擊發,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刑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又犯公共危險罪處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基隆市江姓男子酒後在基隆市仁二路,持手槍從車內朝天窗開了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6月。記者邱瑞杰/翻攝
基隆市江姓男子酒後在基隆市仁二路,持手槍從車內朝天窗開了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6月。記者邱瑞杰/翻攝
基隆市江姓男子酒後在基隆市仁二路,持手槍從車內朝天窗開了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6月。記者邱瑞杰/翻攝
基隆市江姓男子酒後在基隆市仁二路,持手槍從車內朝天窗開了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6月。記者邱瑞杰/翻攝
基隆市江姓男子酒後在基隆市仁二路,持手槍從車內朝天窗開了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6月。記者邱瑞杰/攝影
基隆市江姓男子酒後在基隆市仁二路,持手槍從車內朝天窗開了1槍被捕。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非法持槍罪判刑5年6月。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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