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某高中李姓教師涉嫌利用學生對教師的信賴,邀請學生前往位於嘉義縣竹崎鄉處,再於廁所內架設手機如廁影像。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共有10名被害人,包括9名未成年學生,偷拍共13次,今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4年。
嘉檢指出,本案由被害人察覺租屋處廁所有異後報警,嘉縣警局竹崎分局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檢方向嘉義地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專案小組5月18日前往李男位於竹崎鄉和平村的租屋處搜索,查扣手機、平板各1支等物。
檢方調查,李男涉嫌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先後邀請自己所教授的學生前往租屋處,再於廁所內架設手機並開啟錄影功能,偷拍前來如廁者的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檢方認定,遭偷拍者共10人,其中包括1名成年人及9名未成年學生,犯案次數共13次,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隱私及身心健全發展。
就成年被害人部分,李男涉犯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未經同意無故竊錄性影像等罪,檢方認應從一重以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斷;涉及未成年學生部分,則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建請從一重以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論處。
檢方認為,李男針對10名被害人共13次犯行,應分論併罰,扣案手機及相關電磁紀錄也請法院依法沒收。檢察官並指出,被告身為教師,本應負有保護及輔導學生的責任,卻反而利用師生間的信賴關係逞私慾,犯罪情節嚴重,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年。
嘉檢強調,教職人員負有保護學生安全及權益的責任,對於利用職權或師生信賴關係偷拍、侵犯他人性隱私,甚至剝削兒少性權益的行為,將秉持嚴查速辦原則積極查緝,絕不寬貸。
至於檢方罕見公開被告姓名及犯罪地點,嘉檢說明,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在遵守兒少保護規範及兼顧學生隱私前提下適度揭露。
檢方認為,本案涉及重大隱私及公共安全,犯罪地點為特定租屋處,適度公開相關資訊,可提醒曾於案發期間出入或使用該處衛浴設施的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相關情況,可及時提出檢舉或主張法律權利,同時也提醒民眾進出場所時提高安全防護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