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陳女因長期照護雙親加上親人離世罹患泛焦慮症、重度憂鬱症,生下女嬰後,在女嬰滿月當天復發,情緒失控殺害女嬰,發現女嬰無氣息隨即通知護理人員,送醫不治。屏東地院審理今宣判,判陳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在2024年6月產下一女,女嬰出生後因健康因素住院治療,出院後與陳女一同住產後護理之家。陳女過去因長期照護雙親及親人離世,罹患泛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及重度憂鬱症,產後又因憂心女嬰健康,加上新生兒照護壓力,出現焦慮、失眠及憂鬱症復發等症狀。
案發當天,陳女從上午起反覆替女嬰餵奶、拍嗝、清理排泄物、沖洗臀部、擦藥及更換尿布,長時間照護身心俱疲。下午4時許,女嬰仍哭鬧、難以安撫,陳女一時情緒失控殺害女嬰。陳女隨後發現女嬰口鼻滲血、失去反應,立即通知護理人員,女嬰送醫急救不治。
合議庭審理認為,陳女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依法應加重刑責;但依醫院精神鑑定及證人證述,認定她長期罹患重度憂鬱症,產後憂鬱症復發,案發時又承受反覆照護女嬰及持續哭鬧身心壓力,致認知、判斷及控制行為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規定減刑。
另考量陳女具自首情節、犯後立即尋求救治、未有犯罪前科,案件特殊背景與母女關係,認犯罪情狀「尚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
合議庭指出,陳女原負有保護、照顧責任,犯行自應受非難;但綜合其長期精神疾病、產後身心狀況、犯後態度、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與家人關係漸修復,現懷有身孕,有相當家庭支持與醫療資源。判處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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