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黃姓專員認為任職銀行的薛姓樓上發出,在住家裝錄音裝置監控樓上的噪音源,薛以侵害隱私權為由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黃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超過合理手段,嚴重侵害薛的隱私權並違反比例原則,判黃須賠償薛25萬元確定。
薛提告指稱,他住在台北市大安區一處大樓的7樓,黃居住6樓,黃明知個人私人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他人以監聽、錄音等方式不法侵擾自由,卻自2021年7月3日至2022年11月24日在6樓天花板安裝集音器與錄音設備,對他進行24小時蒐集聲響的不間斷錄音,嚴重侵害他的隱私權,致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向黃黃求償25萬元,一審法官判黃須賠薛25萬元。
黃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薛在居住空間的之談話及私人生活動態,享有不受他人侵擾、窺探之自由,黃以集音器持續錄取薛房屋內的談話及生活動態,顯然不法侵害薛的隱私權
高院判決認為,黃姓調查官2021年7月3日開始錄取7樓的聲響,直到2022年1月23日才到薛的家中反應有噪音之事,並於2022年7月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應,從未曾向環保局檢舉、報警或向其他住戶查證,黃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判黃要賠償25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