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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漏水修繕40萬…管委會稱依慣例補助2.1萬 住戶提告法官判決出爐

頂樓漏水修繕40萬…管委會稱依慣例補助2.1萬 住戶提告法官判決出爐

基隆市陳姓,因頂樓平台導致天花板腐爛,牆壁有壁癌,要求修繕遭拒,理由是區分所有權人曾決議,平台由頂樓住戶負責,最高2萬1000元。法官說,不能用決議免除管委會義務,判決管委會應給付工程款40萬6124元。

陳姓屋主2010年購買基隆市仁愛區,一處曾為國宅的大樓社區14樓(頂樓)房子,2016年曾請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管委會以依社區現況及慣例,平台應由頂樓屋主自行負責,僅得向管委會請請領防漏工程款2萬1000元,拒絕修繕。

去年她發現天花板木作裝潢出現大片水漬痕及腐爛情形,牆壁也產生壁癌,委請律師發函要求被告修繕頂樓平台。管委會向區公所聲請調解,管委會以2007年已將國宅基金發還各住戶,前屋主已領取10萬多元,現屋主仍僅得請領防漏工程款。陳姓屋因此提告,訴請管委會負擔頂樓平台防水工程費37萬3500元、屋頂排風室除鏽工程款8000元,並賠償她家修繕費用7萬2850元。

社區管委會答辯,2007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國宅基金發還住戶,此後若有共用部分需修繕,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形成慣例。廖姓前屋主已領取公用基金,陳姓屋主購屋自應繼受慣例。陳在2016年曾依慣例向管委會申請補助款,顯見知道社區慣例。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社區管委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職務,無自行決議免除應負義務權限,共用部分修繕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共基金不足才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管委員無從因決議免除修繕頂樓平台義務。

法官說,陳姓屋主提出的估價單,頂樓平台防水工程費用37萬3500元、屋頂排風室除鏽工程款8400元。管委會提出的估價單,防水工程28萬5600元、C型鋼3萬5000元,平均計算後,陳姓屋主得請求管委會給付修繕費用35萬1250元,加上陳姓屋主主張修復房屋所需費用為8萬850元,因購屋時間為2010年,以登記為所有權人時間作為最後一次木作及油漆粉刷時間,折舊計算管委會應給付修繕費用5萬4874元,判決管委會應給付陳姓屋主40萬6124元。全案可上訴。

基隆市陳姓頂樓住戶發現天花板腐爛,牆壁有壁癌,要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遭拒,理由是區分所有權人曾決議,平台由頂樓住戶負責。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不能用決議免除管委會義務,判決管委會應給付工程款40萬6124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基隆市陳姓頂樓住戶發現天花板腐爛,牆壁有壁癌,要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遭拒,理由是區分所有權人曾決議,平台由頂樓住戶負責。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不能用決議免除管委會義務,判決管委會應給付工程款40萬6124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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