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顏姓男子從事音響工作,與一名育有兩的女子同居,顏男從5年前開始,趁女友不在或獨處時,以每3天一次頻率,同住、分別讀國中、國小的兩名女童,犯行達188次,一審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刑5年6月,顏上訴求輕判,台中高分院認定,此案「量刑已非常優惠」,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顏男所涉188罪中,單一宣告刑最重為強制猥褻次女的3年2月徒刑,一審定應執行刑5年6月,僅比最高宣告刑多2年4月,換算下來其餘187罪,平均每罪僅增加不到5天刑度,即可抵一件性犯罪,相較於被害人身心遭受的嚴重創傷,原審量刑已「非常優惠」,上訴指摘量刑過重無理由,依法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顏男與女友及兩名分別就讀國中、國小的未成年女兒同住在同一房間內,明知女童身心發育未成熟,從2021年5月起至2023年2月止,趁長女熟睡或獨處時,以每3天1次的頻率撫摸其胸部與下體,累計犯下乘機猥褻及強制猥褻等185罪。
此外,顏男也多次趁隙對讀國小的次女撫摸胸部及下體猥褻,一共3罪。直到次女在校向老師反映,全案才曝光由警方移送偵辦。
檢方調查,顏男身為同居人家長,卻罔顧家庭倫常與信任,多次對未成年少女及兒童實施猥褻行為,偵結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乘機猥褻罪、違反兒少法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顏男嚴重戕害兩名幼女身心健全發展,雖事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無條件和解,但所犯情節重大不予酌減,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等188罪分別判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顏男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已全盤認罪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請求法院予以減刑從輕量刑,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