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員工不滿2018年遭公司以「妨礙稽核」為由記警告,認為3名將不實內容登載於申誡通知書,影響調薪及分紅,提告不起訴後再聲請准許自訴。地院認定,申誡通知書屬公司內部懲處文件,且無證據證明主管明知內容不實,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陳男與吳男等3人2018年至2019年間均任職台積電,雙方為主管與部屬關係。陳男指出,他當時是RDOP系統負責人,內部稽核人員查詢系統設定值後,向上級回報他「妨礙稽核」,但他從未接獲稽核單位對RDOP系統提出存取或稽核申請,認為自己只是基於資訊安全要求進行權限設定,並非刻意阻擋稽核。
陳男主張,未料3名主管將「權限管理不當」擴張解釋為「妨礙稽核」,未要求他正式說明,即於2018年6月聯名擬具警告懲處文件,公司同年7月以妨礙稽核為由記他1支警告。這項懲處使他在職場遭受不公平待遇,主管更以此調整他的調薪幅度,次年僅調薪1%,幾乎是最低等級。
陳男指控3名主管涉嫌業務登載不實,向新竹地檢署提告,但檢方今年1月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高檢署3月底駁回再議。陳男仍不服,主張申誡通知書影響績效分紅、次年度調薪,並非單純內部通知,要求調閱台積電2018年上半年內部稽核計畫與報告,釐清當時RDOP系統是否確實列入稽核範圍,以證明「妨礙稽核」記載是否不實。
新竹地院指出,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所指文書,除須為職務上製作,還須能在對外法律關係產生具體作用。台積電的申誡通知書是不對外公開的員工懲處文件,僅屬公司內部檔案,對外不具證明力,且是針對單一事件製作,並非3名主管業務上反覆製作的文書,難認屬刑法規範的「業務上文書」。
法官另認為,當時申誡通知書記載陳男「妨礙台積電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在稽核期間存取RDOP系統」,懲處程序則依內部決議逐級簽核。卷內沒有積極證據證明3名主管明知「妨礙稽核」內容不實,仍故意登載。
法官更指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主要在審查檢方不起訴是否正確,法院不能另行大規模蒐證偵查,因此沒有再調閱台積電內部稽核計畫與報告的必要。認定檢方不起訴及高檢署駁回再議均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陳男聲請,全案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