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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火車失金60萬判決書遭法官指貽笑大方 檢還擊:情緒用詞抹煞努力

獨/火車失金60萬判決書遭法官指貽笑大方 檢還擊:情緒用詞抹煞努力

聯合報昨天獨家報導施姓慣竊搭台鐵自強號列車竊取乘客60萬現金案,法官判決施男6月徒刑,併科3萬罰金,卻在文末批檢方將施男犯案時所穿衣褲、鞋子聲請沒收作法「貽笑大方」、「荒謬至極」。基隆地檢署今回應,盼法官勿輕忽的價值與努力,審判要以客觀立場依法論法,減少針對性情緒用詞。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60歲施男今年1月2日9時10分許,搭台鐵第212次由樹林至花蓮的自強號列車,在列車即將抵達基隆市八堵車站前,從第7車廂前往第8車廂,瞥見第8車廂林姓乘客置放在39號座位底下空隙的隨身後背包,起意行竊。

施男假意坐到林後面空位,卻用腳將包包勾出,偷走60萬後踢回原處。林要下車才發現鉅款不翼而飛,幸空位後方一名日籍女乘客目擊機警記下施男穿著、特徵,警調閱數百支監視器,今年2月在瑞芳租屋處逮到施男。

鐵路警察局查扣剩餘贓款39萬700元、施男用贓款買新衣服9件、付房租、買茶葉及普通重型機車1輛等,警方一併查扣他犯案時穿著衣服、機車等。

不過,法官在判決書最後寫到,檢察官將被告「犯案時」所穿衣褲、鞋子,認為是「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法院依刑法一併宣告沒收,實屬「貽笑大方」、「荒謬至極」。縱使起訴書書類為檢察官助理所擬,但偵查主體為檢察官,書類係以偵查檢察官本人名義出具,偵查檢察官自應善盡「監督檢查」之責,偵查檢察官有懈怠不周之處,荒謬無稽,與常情、法理有悖,至為不當,法院自無從准許。

法官還說,扣案被告所穿衣褲、鞋子,僅為證明被告犯罪證據,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並舉例施男用「腳」勾取包包,自無從沒收「腳」的道理。

對於法官在判決書上的犀利批評,基隆地檢署今回應,尊重法院對於個別案件所採取的法律見解,期盼法官勿輕忽檢察官的價值與努力,於個案審判時以客觀立場依法論法,應減少針對性情緒用詞,以彰顯法官判決的審質與理性。地檢署會持續精緻偵查,盼能與法院共同㩦手為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努力。

基隆地檢署指出,判決重點是為失竊被害人伸張正義,「卻因判決書歪樓了」,抹煞警察和檢察官偵查定罪的努力,檢方對法官判決書所述相當不以為然。

火車失金60萬案判決歪樓,法官批檢貽笑大方,檢方回擊「情緒用詞抹煞努力」。記者游明煌/翻攝
火車失金60萬案判決歪樓,法官批檢貽笑大方,檢方回擊「情緒用詞抹煞努力」。記者游明煌/翻攝

火車失金60萬案判決歪樓,法官批檢貽笑大方,檢方回擊「情緒用詞抹煞努力」。記者游明煌/翻攝
火車失金60萬案判決歪樓,法官批檢貽笑大方,檢方回擊「情緒用詞抹煞努力」。記者游明煌/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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