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人頭助理案金門前議員陳滄江貪汙罪不成立 改判登載不實2罪

人頭助理案金門前議員陳滄江貪汙罪不成立 改判登載不實2罪

福建高等法院分院審理前金門縣等人涉人頭助理案,二審撤銷原判決,認定陳滄江、其子陳子涵及金湘君的行為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陳滄江、陳子涵各犯2罪,每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金湘君各判5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滄江於100年3月遞補擔任金門縣議員後,與陳子涵、金湘君共同以金湘君名義,向金門縣議會申報擔任公費助理。其中包括101年6至7月,以及102年7月起至103年12月24日等期間,使不知情且無審查權的議會承辦人員,將相關資料登載於每月製作的議員助理薪資清冊。陳滄江第六屆議員任內,也以相同方式持續申報。

原審認定3人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外,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並依想像競合從較重的貪污罪處斷。不過二審認為,3人所為僅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撤銷原判決及原本所定執行刑。

二審指出,陳滄江、陳子涵明知金湘君自102年8月6日至103年8月18日期間人在日本,仍持續向議會申報金湘君為陳滄江第五、六屆議員公費助理。法院認為,陳滄江、陳子涵在案件中居主導或主要地位,金湘君則是配合擔任人頭,依3人參與程度不同分別量刑。

至於公費助理費部分,檢方原指控3人在陳滄江第五屆議員期間詐得63萬9761元,第六屆期間另詐得34萬8330元。二審調查相關所得、健保、出入境及離職資料後,認定金湘君確實是掛名的人頭公費助理。

不過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陳子涵長期、持續實際從事陳滄江助理工作,屬私聘助理;相關公費助理補助款也均用於支付陳子涵薪資,金流並未流向陳滄江或遭其挪為己用。法院因此認定3人行為與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不符,不成立貪污罪。

3名被告均向法院請求緩刑,但二審認為犯罪時間非短、情節也非輕微,不宜宣告緩刑。至於各罪最終應執行刑,法院認為應待案件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本案仍得上訴。

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涉人頭助理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決,認定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涉人頭助理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決,認定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聯合報系資料照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