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姓男子曾從事保險業務,他與蕭姓前妻涉從2010年起,虛設香港「ETAML」外國公司名義,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台推廣境外保本基金,標榜年息最高12%保證獲利,5年間非法逾1億917萬元,二人被判刑7年8月、7年1月確定,沒收部分由最高院發回,更一審近日審結,認案發時掛名茶葉公司薛男女兒僅7歲,非實際所得支配者,改宣告沒收薛姓的犯罪所得5846萬元。
判決指出,薛男擔任香港ETAML公司唯一董事,蕭女則負責在台招攬業務及處理行政金流,兩人推出「Fuyu Guarantee Forex」A、B兩種投資方案,宣稱保本保息、每年固定配息10%至12%,吸引被害人將資金匯往香港匯豐銀行及相關人頭帳戶,直到2015年中旬因利息發放停擺、本金無法贖回,投資人才驚覺受騙提告。
刑事部分,二人已被依違反銀行法判刑,薛男判刑7年8月、蕭女判刑7年1月,不過全案在二審期間,認定薛男、蕭女應共同沒收犯罪所得8301萬餘元,並對女兒及女兒名下的茶葉公司帳戶宣告沒收。
沒收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刑期部分已駁回上訴確定。
更一審審認,部分投資人期滿後是將「原投資本金」連同獲利再行續約投入,實質上已取回先前本金,該續投部分依法應予扣除,扣除投資人已贖回本金2455萬餘元,以及歷年已取得的紅利、佣金2615萬餘元後,認定薛、蕭犯罪所得應更正為5846萬5351元,依法共同沒收、追徵。
更一審認定,薛男掛名茶葉公司帳戶的女兒,當時年僅7歲,而接手該茶葉公司新接手經營者,也對吸金案情毫不知情,非犯罪所得實際支配者,撤銷原審沒收裁定,諭知不予沒收,全案沒收部分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