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永安區維新蔣福山與宮廟前主委張財華等人,因涉嫌利用里長權勢與地方號召力,假藉環境污染、稽查事由,向永安工業區廠商恫嚇勒索5萬元,經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今年1月分別獲裁定交保並出海,由於限制期限即將屆滿,法官認定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起訴指出,蔣福山於去年擔任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長及竹仔港文興宮監察委員,張財華則為當時文興宮管委會主委,2人在辦理「五朝祈安清醮北巡謁祖進香繞境」活動募集經費期間,涉嫌憑藉蔣福山具備里長查報公衛、消防之權勢及號召群眾陳抗的能力,向永安工業區某公司課長出言恫嚇,佯稱「環保局有時候來查一查」等語,恫嚇勒索10萬至50萬元經費,最終該公司被迫提供5萬元現金交付。
檢方認定蔣福山、張財華等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藉勢勒索財物罪、恐嚇危害安全及恐嚇取財等罪嫌,移審後橋頭地院於1月22日諭知蔣福山以30萬元、張男以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蔣福山亦因此一度停職。
由於第一階段限制出境出海將於今年9月21日屆滿,橋頭地院於近日再次訊問2人並聽取辯護人意見,蔣福山與張財華訊問時雖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但均矢口否認相關犯罪發意與犯行。
法官審酌,卷內事證足認2人涉犯藉勢勒索財物罪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蔣福山身為現任里長、張男曾任宮廟主委,2 人均具備一定之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加上所涉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難排除有視案件審判進程而出境逃亡以脫免追訴之可能。
針對蔣福山及其辯護人主張,蔣福山為執行里長職務,有赴海外出國工作與交流之需求,請求解除限制,法官於裁定理由中特別指駁,限制出境是確保司法權有效行使及保障社會安寧的必要手段,難免與個人自由或工作衝突,蔣限制出境迄今已近8個月,並未見對其執行里長職務有何具體影響,且蔣亦未能具體說明里長職務上有何非得親自往返海外處理之事項。
橋頭地院法官認定延長限制出境處分具有相當理由與必要性,因此裁定蔣福山、張財華2人自9月2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