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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寄信給里長提名去大陸旅遊風險是政治恐嚇?最高檢:是法治宣導

檢察長寄信給里長提名去大陸旅遊風險是政治恐嚇?最高檢:是法治宣導

全國地檢署檢察長日前陸續寄給轄區選舉查察法律宣導信,被外界要求「檢察體系停止政治恐嚇」,最高檢察署今否認政治恐嚇,表示信中所載罪刑內容有法律依據,是在向民眾進行宣導,檢察官偵辦案件得按個案情節依調查所得的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查明是否涉有犯罪嫌疑。

最高檢表示,檢察機關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法院組織法、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以及法務部訂定之「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法務部訂頒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在最高檢察署督導下辦理查察妨害選舉及宣導工作,是為維護選舉秩序及社會安定,實現「公平選舉、守護民主」的選舉查察核心目標。

最高檢說,各地方檢察署以「守護家鄉的一票—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載明檢舉專線及檢舉管道,交由各村、里長協助轉知轄內民眾,是在借重村、里長熟稔轄內村、里民眾之親和優勢,透過檢察機關與民政體系公部門之合作,向民眾進行妨害選舉犯罪不法之宣導,及早深化妨害選舉之法治教育,提醒民眾遵守法律規定,避免誤觸妨害選舉之刑責,並鼓勵民眾踴躍檢舉妨害選舉之不法情事,共同維護選舉公正,也是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法防制宣導之一環。

最高檢表示,「守護家鄉的一票—檢察長給鄉親的一封信」所載罪刑內容皆有法律依據。反滲透法第2條明定「滲透來源」等相關用詞之解釋,並於第3條、第4條明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從事選舉活動罪之構成要件,第6條、第7條明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犯特定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除有法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判決可參。

最高檢表示,例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是指該行為受滲透來源予以要求、託付或實質助力,程度足以認該行為兼為滲透來源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是就行為人的主觀意向,交付者及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種類暨價額、交付及收受時間暨場合,綜合社會一般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整體觀察,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具有投票權之人投票意向,並不以金錢多寡為絕對標準。

最高檢說,檢察官偵辦案件,是因應法律明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按具體個案情節,依調查所得之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查明是否涉有犯罪嫌疑,而為司法判斷。

最高檢察署。聯合報系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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