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府潘姓約僱助理工程員利用保管經費之便,公費入己以支付與女友交往花費,劉姓主管發現後包庇未舉發,潘後續又以公務名義侵占經費,直到發現無力繳回款項才自首;檢方認定潘、劉皆涉貪,偵結分別起訴、緩起訴,此案士林地檢署首件適用國民參審的案。
處分書指出,潘姓男子2024年8月29日起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擔任約僱助理工程員,2025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7日支援台北市內湖區公所經建課公園土木業務,負責鄰里公園水電費繳納、核銷、借用申請事務。
潘為購買私人物品、支付與女友聚餐及贈禮等花費,藉由保管保險箱鑰匙之便,將經建課向秘書室預借的經費侵占入己,至少3次共15萬元。
經建課劉姓課長發現後,收回保險箱鑰匙自行保管,並讓潘私下繳回經費,而包庇潘犯行未舉發,潘後續又向不知情的余姓承辦人謊稱要繳納鄰里公園水電費,騙取保險箱經費4次共16萬2000元,最終因無力償還,2025年7月27日主動告知劉男,同年8月11日向廉政署自首犯行。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清查後認定,潘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劉則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直屬主管包庇罪」;偵結起訴潘,應行國民參審程序,另緩起訴劉,期間1年,支付公庫8萬元。
檢方指出,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經檢方起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審;此案是士林地檢署首件貪汙案起訴後將適用國民參審程序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