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燈具廠商被控行賄南投、縣議員及鄉鎮長案,花蓮縣議長被控2011年擔任議員時提供業者議員建議案使用表,讓業者取得豐濱鄉公所3件採購案,張峻一審重判7年8月,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無法證明張有職務上收賄行為,判張峻無罪確定。
同案另有被告時任花蓮議員楊德金判刑4年2月;林秋美判刑3年10月;孫永昌判刑2年,緩刑2年;時任南投縣議員陳國雄判刑3年9月,施慧萍、邱永双獲判無罪,另有鄉鎮長判刑,但獲減刑,也判決確定
檢方指控,張峻擔任花蓮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期間,具有向花蓮縣政府建議補助地方機關學校建設、採購經費的權限,他2011年參選立法委員,途經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楊文值堂弟楊國男的住處,楊向張峻表示願支付補助款金額的20%,詢問張峻是否能補助200萬元工程款讓他處理。
檢方指控,張峻當場討價還價需索25%遭楊拒絕,後來,雙方以建議補助金額200萬元與賄賂2成達成共識,當場楊拿出現金40萬元與空白的建議案使用表交付予張峻,張峻即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的故意收取40萬元,並以不違背職務行為在建議案使用表上簽名書寫200萬元金額後,將建議案使用表交付楊。
二審審理認為,檢方提出署名張峻的建議案使用表,無從認定是張峻簽字,且張峻辯稱案發時曾反應自己名義的建議案使用表遭冒簽,察覺時縣府已經核准補助,無法註銷,加上自己當時是新科議員,於是依副議長及其他議員建議息事寧人,張的辯解尚非無據。
高院認為,採購案署名張峻的建議案使用單是否為張峻本人同意出具,即有可疑之處,且卷內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證人楊國男不利張峻的證述,不能只以楊的指證認定張峻有職務上行為收賄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張峻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