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台鐵包商索賄166萬算不算貪汙?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

台鐵包商索賄166萬算不算貪汙?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

葉姓建築師受委託監造宜蘭二結、羅東車站電梯工程向營造商索賄166萬元遭檢舉,依罪判刑7年6月確定;徐錫祥認為,貪汙是身分犯,原審法院對葉何以該當「委託公務員」只就涉及公共事務部分審酌,調查未盡也理由不備,日前提起。

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辦理宜蘭轄內各車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由葉得標規劃設計與監造,二結、羅東站工程2020年由某營造商以3320萬元得標,營造商工務經理、工地主任2020年2月間拜訪葉,會面過程中,葉以手勢比「5」,寫「5%」字條要求支付工程款5%的賄款即166萬元,工務經理、工地主任當場未答應,多次與葉協商遭拒絕,工程進度即葉刁難,轉向台鐵檢舉。

一審法官認為,葉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與國家公權力有關事項屬「委託公務員」,依貪汙罪判葉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駁回葉的上訴,葉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4月判葉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非常上訴書指出,「委託公務員」依最高法院見解,除委託事項須為公共事務外,更須同時符合「政府機關」、「依法委託」、「得獨立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等要件。不過,原判決對於葉何以該當委託公務員,僅就涉及公共事務部分為審酌,未查明釐清並詳加說明法定要件是否該當。

非常上訴書說,刑法規定,只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得為將公權力委託的主體,但改制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雖名為「管理局」,但本質上只是交通部所屬的公營事業。

在刑法修正限縮公務員範圍後,葉已非公務員,其所為與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的構成要件不合,依修正後新法,任職台灣鐵路局的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身分公務員。

非常上訴書指出,原判決對委託公務員的解釋適用,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背法令,也未詳細調查釐清,只以本案政府採購契約項目涉及公共事務即認定葉為「委託公務員」而率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因此提起非常上訴糾正。

最高檢察署。聯合報系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聯合報系資料照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