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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走過車旁改變走路姿態 右手由車後往前滑過 法官認定她有刮車判有罪

她走過車旁改變走路姿態 右手由車後往前滑過 法官認定她有刮車判有罪

陳姓婦人左手拉菜籃車,用右手刮傷許男停放的汽車。當地拍下陳婦從許車旁走過的身影,她否認刮車,但從她改變原因自然擺動右手的走路姿態,右手停止擺動貼近車身,雖看不出碰觸到車,仍認定她犯案,判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

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陳姓婦人,去年6月21日上午7時許在中山區一家宮廟前方廣場,涉嫌持不明硬物,朝許姓男子停放當地的自小客車,從左後車門至左前車門劃出一道線,導致左側前後車門板金留下刮痕,涉犯毀損罪。

基隆地方法開庭時,陳婦坦承在案發時間,有從許姓男子的汽車旁邊走過,但沒有刮他的車。陳婦的女兒任輔佐人,提出答辯狀稱媽媽高齡,且視力退化,當天關心家人的車才趨前觀看。許男的車並非24小時停放在那裡,無法排除在他處遭破壞可能,且刮痕型態與媽媽當天肢體動作、力道完全不符合。

許男則出庭具結證稱,事發前晚去停車,之前就有2道舊刮痕,位置差不多,因發現新刮痕,且有人報警,因為很多車被刮。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他看過後,只有陳婦接近他的車。

法官依許男聲請勘驗監視器畫面,看到陳婦左手拉菜籃車走到靠近許車的左後車門時,右手似乎有往左後車門滑過的動作,但看不出是否有碰觸到車。陳婦走到左前車門時有彎腰低頭的動作,接著往前走離開。

法官指出,陳婦左手拉菜籃車走到許車停放處時,改變原來自然擺動右手的走路姿態,右手停止擺動貼近車身,由後往前劃過車身,至左前車門時彎腰低頭停頓,之後才恢復原本右手自然擺動的走路姿態。

法官再根據陳婦伸右手高度與許車左側車身、刮痕位置相當,倘若是其他車輛刮傷,可能是不規則刮擦痕分佈車身前後車門,而非單純線狀刮痕。監視器畫面中,僅陳婦行止異常貼近許車,可推認陳婦確能利用硬物,在行進間以劃線刮漆方式造成許車出現刮痕。

被告稱家屬的車也會停放該處,所以接近端詳。法官認為,陳婦近距離看到許車,當可知道非家人的車,如果是擔心自家的車,何以貼近許車,右手自後往前劃過及停頓後即逕行離開?

被告質疑許男自承他的車不是第一次被刮,因這次有影像,才將責任歸給陳婦。法官說,陳男已在法庭表示,車子有2道舊的刮痕,僅有新的刮痕是陳婦造成,並未將全部責任歸咎陳婦。先前車子被刮,許男顧慮工作時間、證據取得、訴訟程序等因素,未立即報警或消極面對,自行吸收損失不違常情。

法官依審理後,依相關事證認定陳婦犯毀損罪,審酌智識較一般人並無明顯不足,不思以理性和睦方式與鄰人相處,竟損害許男汽車,且未達成和解,徵得原諒,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許男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陳婦賠償損失。

陳姓婦人左手拉菜籃車,用右手刮傷許男停在宮廣場的汽車。法官審理後,依毀損罪判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陳姓婦人左手拉菜籃車,用右手刮傷許男停在宮廣場的汽車。法官審理後,依毀損罪判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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