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男子今年駕車與人發生擦撞事故,未料,宋男離開現場,警方獲報前往宋男住處施予,酒測值達每公升0.61毫克,依法送辦。地檢偵審時,宋男主張肇事後回家才喝酒,檢方認為,警方酒測時間距離肇事已有近3小時,且被告返家後確有再飲酒,無法排除濃度是在肇事後才升高的可能性,因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不起訴書指出,宋男今年1月10日上午9時至9時50分許,在台東市志航路一段某工地飲用含酒精成分的保力達飲料,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中午12時左右行經東河鄉台11線北向133.5公里處,與林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宋男肇事後並未留在現場,而是駕車離去。
警方據報後循線追查,直到當天下午2時48分許才在宋男住處找到人,並對他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每公升0.61毫克。
面對酒測結果,宋男否認酒駕,辯稱事故是對方超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擦撞他的車輛,他因不想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才駕車離開。返家後,他又喝了一瓶半鹿茸酒,警方到家中酒測時,他也當場拿出酒瓶供警方查看。
檢方調查後發現,宋男返家後再飲酒並非毫無依據。警員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均顯示,宋男在警方到場時確曾表示返家後飲用鹿茸酒,並出示酒瓶,與他的辯解相互吻合。
檢方認為,雖然宋男酒測結果0.61毫克,確實超過法定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但酒測是在肇事後約2小時48分才進行,在這段期間宋男又有飲酒行為,因此無法僅憑事後酒測值,直接認定他在中午駕車肇事時,體內酒精濃度已超過法定標準。
檢方強調,刑事案件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既然無法排除宋男返家後飲酒造成酒測值升高的可能性,即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處理,最後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這起案件凸顯「肇事後飲酒」在酒駕案件中的舉證難題。若駕駛人在事故後離開現場,警方未能立即完成酒測,之後又主張返家飲酒,事後測得的酒精濃度便未必能直接回推肇事當下的數值,單憑數小時後的酒測數值,仍可能面臨起訴上的證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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