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某學校蘇姓教師前年代課時與生發生衝突,遭辱、身體頂撞、吐口水並出手毆打成傷,蘇求償102萬餘元,學生家長反指蘇有過失,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蘇無過失、求償有理,但審酌案情,判賠10萬餘元。
判決指出,蘇姓數學教師兼衛生組長2024年2月27日替某班級導師代課,期間涉案學生不聽課、不拿出,當眾在桌上擺放彩色鉛筆及畫紙不斷畫畫,蘇認其行為影響班級秩序,口頭要求學生收起畫筆、畫紙並拿出課本,未料該名學生當眾辱罵蘇「X你娘XX」、「干你屁事」、「這不是你該管的事」、「你不知道我有特權」等。
蘇詢問學生有何特權,學生上台搶走蘇的麥克風並摔壞,用粵語辱罵「X你老母」,用膝蓋頂蘇,問「你怎麼還不滾?」、「後面有窗戶,你怎不跳下去?」,蘇表示「跟你說最後一次,不要再有肢體接觸,等下教官來確認你有特權,我馬上跟你道歉」,直到另名教師到場協處,學生對蘇吐口水並出手毆打,抓勒蘇後頸部,撕破蘇的上衣、折斷蘇的眼鏡,蘇最後逃離教室。
蘇主張,涉案學生當眾辱罵蘇,侵害蘇名譽,又毆打蘇成傷,導致蘇身心受創,造成後續有醫療及訴訟費用,向法院請求涉案學生家長連帶負起民事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3915元、財損2萬179元、律師費20萬元、慰撫金80萬元共102萬4094元。
涉案學生及其家長主張,學生對於衝突發生感到抱歉及懊惱,事前雖未上過蘇的課,但蘇是學校衛生組長,學生曾多次找蘇簽署文件,雙方並非完全不認識;學生在事發期間未曾表示自己有特權,反而一開始就向蘇解釋自身情形及學校會議決議內容,但蘇不理會也不信任學生,即指控學生有特權,學生也否認辱罵蘇,指稱「衝突過程遭刻意簡化」。
該名學生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合併情緒問題及亞斯伯格症,經鑑定為自閉症類特殊教育學生,校方會議決議其情緒不穩時可做自己的事情緩和情緒,只要不發出噪音即可,案發時未能控制情緒而造成蘇受傷,事後非常懊惱,但並非無端攻擊老師,而是多種因素集結累積而成的偶發事件。
蘇是專業教師,雖是代課也應在事前充分準備,縱使未察覺涉案學生是特教生,也應常是信任學生或平和了解校方決議,而非一再質疑或否定學生,此次衝突事件中,蘇也有過失、應負7成責任,應適用民法關於過失相抵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法官清查相關筆錄,認定學生在行為時具識別能力,蘇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依據相關事證難認蘇對衝突發生有直接原因力,且未及時察覺學生身心狀況並採取妥適處理方式,也是校方對於代課安排及事前聯繫有所疏忽,難歸責於蘇,因此不得認定蘇對損害發生有過失。
法官認為,律師費是當事人維護權益自行決定支出的必要成本,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所致損害,且此案慰撫金應以8萬元為相當,加上醫療費、財物損失,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為10萬4094元,其餘請求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