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參加俱樂部舉辦的友誼賽,頭部遭重擊不治,身為主辦人的A級國家級拳擊、國際一星拳擊教練丁晧峯,被認定未注意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全程在場,最高法院依罪判丁男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定讞。
丁晧峯為新北市新店區拳擊俱樂部館長,是國際一星拳擊教練、職業拳擊裁判、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資格,也有拳擊協會會員。二○二二年七月,丁男在俱樂部舉辦「大拳頭拳擊友誼賽」,胡男報名七十五至八十公斤級賽事,分配與廿九歲的徐男對戰。
檢方調查,胡男在第一回合結束前,頭部、下巴接連挨拳重擊,胡回到場邊休息時,突然全身發軟、惡心,裁判認定雙方實力懸殊,直接判徐男獲勝,不過,胡男下場後仍頭暈目眩不止,他女友叫救護車將其送醫急救,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
檢方指控,丁晧峯明知國際拳擊總會技術及競賽規則,比賽應配置醫護人員在場,且應評估選手適合參賽後才能辦比賽,且丁未安排醫護在場,僅讓拳擊手過磅即辦活動,過失情節明確。
檢察官認為,丁只要求選手出具「保證個人身體狀況確實良好」聲明書,即任由參賽,且未注意安排實力相當的對手與賽,加上沒有提供合乎選手尺寸的頭套及拳套,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判決丁晧峯無罪,檢方提上訴,二審認為,丁男未注意依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導致胡男上場前未有醫師進行檢查,提供參賽與否的專業意見,枉送寶貴生命,大好前程戛然而止,家屬受天人永隔之痛,無以回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六月徒刑。
丁晧峯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