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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明知不能轉租仍配合當「店長」遭趕攤求償17萬敗訴

嘉義男明知不能轉租仍配合當「店長」遭趕攤求償17萬敗訴

縣某市場發生攤位轉租糾紛,張姓男子明知王姓女子未取得原出租人同意,仍承租攤位,雙方還約定對外宣稱是「合作關係」,張男更自稱「」。9個月後轉租被發現,張男遭要求搬離,因而對王女提告求償17萬元;嘉義地院認為,他明知轉租風險仍承租並配合掩飾,不能事後將相關損失全數要求王女負擔,判決敗訴。可上訴。

據判決書,王女原承租嘉義縣市第一市場某攤位,2024年11月20日與張男簽約,將攤位及營業設備轉租給張男,租期1年,每月租金3萬5000元、押金8萬元。張男自同年12月開始使用攤位營業,直到2025年9月被原出租人陳男發現違反轉租約定,要求搬離。

張男主張,租約明定王女應取得所有權人允許轉租,王女沒有取得同意卻將攤位租給他,導致生意無法繼續,因此要求返還押金8萬元,並就招牌、水電工程、搬遷、營業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提告求償17萬元。

不過法院檢視兩人簽約前的LINE對話發現,王女曾告訴張男,原出租人「只對我而已」,要求若外界詢問,就說兩人是合作關係;張男不但回覆「沒問題」,還表示「我對外都說,我是你的店長」。張男也在審理時承認,簽約時知道王女是轉租人。法院因此認定,他主觀上已知道王女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仍決定承租,不能事後要求王女負擔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

至於8萬元押金,法院認定張男積欠2025年8月租金3萬5000元;9月雖未使用整月,因此租金按7天計算為8167元,扣除兩筆租金後,押金原本還剩3萬6833元。不過王女另曾代墊電費、水費、電信及保全等費用,法院認定可抵銷的金額已超過剩餘押金,因此張男仍無款項可取回。

張男另要求1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法院認為這起事件屬租賃契約及財產權糾紛,並非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權遭侵害,不能因租賃糾紛造成壓力、不安,就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最後判決張男請求17萬元及利息均無理由,全數駁回,訴訟費用由張男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明知轉租未獲同意還配合掩飾,嘉義男遭趕攤求償17萬敗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明知轉租未獲同意還配合掩飾,嘉義男遭趕攤求償17萬敗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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