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在基隆市成功一路與光一路口違規擺攤賣魚,警員口頭勸導後他仍未離去,陸續開出8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潘男氣憤,拿罰單時把雙手的髒水潑警臉部並用手推警,被控妨害公務罪嫌。檢視秘錄器發現潘並未推人,認定「甩髒水」屬個人修養問題,未達強暴脅迫、公然侮辱罪,判決潘男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潘男今年4月24日上午6時44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與光一路口違規擺攤販魚,警方先以口頭勸導仍不離去,隨即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單,並再次要求離開。
潘男被控明知當時警員著執行公務,在7時18分將雙手髒水潑灑至警員臉部並用手推警,警員提告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罪,並提供秘錄器、罰單等佐證,將潘男送辦並經檢方起訴。
警方提告指出,因潘男違規擺攤販魚,經警員陸續開立8張罰單,潘男伸手向警員表示要拿取罰單時,碰觸警員,經警員怒斥,潘男高舉雙手握拳,將雙手攤開往警員方向甩,故意將手上的水漬甩向警員。
潘男否認妨害公務,指他當時要跟警員拿罰單,沒有用手推警員,但坦承因為生氣,才會將手上的水彈向警員,沒有侮辱的意思。
法官勘驗秘錄器釐清,發現潘男並未出手推警員,而故意將手上的水漬甩向潘男,是因不滿遭陸續開立罰單有所爭執,潘在爭執時作出舉動可認定是一時氣憤的情緒,宣洩其不滿,且舉動時間屬短暫、瞬時,並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或攻訐,冒犯及影響程度屬輕微,並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也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未達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中,所謂施強暴之行為。
法官指出,潘男因個人修養問題,對警員的舉動固屬不該,但公然侮辱罪並非取締修養或言行品味不佳之規範,依一般社會通念,雖有冒犯意味,但不足以損及警員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