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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追訴期改被害人20歲起算 修法函送政院

兒少性剝削追訴期改被害人20歲起算 修法函送政院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修正前性犯罪追訴權時效規定違憲,並點出立法院三讀通過未納入「拍攝兒少性影像」的犯罪,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規定。

一名女性藝術工作者指控十三歲時被「乾爹」藝術家謝春德性侵、強拍裸照,她主張因就學通勤的關係,二○○○年七、八月間,搬入謝男工作室卻被性侵、猥褻,謝男還強拍她裸露胸部的照片。

二○二三年女子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因超過廿年追訴權時效,檢方處分不起訴,她聲請再議被駁回。女子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主張受害當年只有十三歲,遭受非人的性侵害,無法積極有效尋求司法協助,認為追訴權時效規定違憲。

不過,法院以追訴權時效規定仍未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檢方處分不起訴、駁回再議,沒有違誤之處,認為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駁回聲請。女子透過律師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成為釋憲聲請人之一。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立法院已增訂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在被害人滿廿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但修法未及於關於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相關機關應依憲法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法務部回應,此部分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章所規範的法條,因特別法、普通法不同,於刑法修法過程中,已請衛福部參照修法意旨加以修正。據悉,衛福部已擬定相關草案。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郭彩榕表示,「刑法」修正僅涉及性侵害案件,追訴期改自被害人滿廿歲起算;兒少性影像則適用特別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衛福部已完成修法,追訴期同樣改自廿歲起算,已於八月初函送行政院,待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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