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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辭退高薪廠長 高雄男持鐵畚箕暴打她而遭判刑

前妻辭退高薪廠長 高雄男持鐵畚箕暴打她而遭判刑

市一名洪姓男子與其黃姓女子共同經營公司,前年因給付員工薪資問題發生爭執,洪男失控在自家車庫持滅火器及鐵製畚箕重擊黃女頭部數下,導致黃女頭部及手部嚴重撕裂傷、現場留有大片血跡,檢方原本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定洪男下手力道尚有所節制,無殺人犯意,改依家暴傷害罪判他3年2個月。

判決指出,洪男與黃女雖已離婚,兩人仍具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關係,2025年10月29日下午,洪男因聘請公司前廠長來幫忙,並給予每天3000元薪資,黃女認為負擔過重而擅自將該名員工辭退,兩人因而爆發口角。

當晚7時30分許,黃女開車回到高雄市林園區住處車庫下車,洪男突持滅火器衝出,將滅火器高舉過頭,朝黃女頭部連續揮打8下,其中7次高舉重擊,黃女被打後跌坐在地、用雙手護頭並不斷尖叫,洪男隨後又拿起現場的鐵製畚箕持續敲擊黃女,導致黃女額頭、後腦勺撕裂傷,雙手也有鈍挫傷。

檢方偵查後,認為洪男持堅硬器械連續重擊人體要害,具有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診斷證明書後指出,被告與告訴人爭執起因僅為員工薪資問題,尚無非置對方於死地不可的深仇大恨。

雖然洪男攻擊時占有體型及高低位差優勢,且前妻已蹲坐無力抗衡,但檢視黃女傷勢,均為皮下組織撕裂傷及鈍挫傷,頭骨及手部骨頭均未發生骨折,腦部亦無受損,足見洪男行為時力道有所節制,真意僅在「教訓」而非「剝奪生命」。

法官審酌,洪男持堅硬器械重擊前妻頭部,手段達中重度嚴重程度,且至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考量其自始坦承傷害犯行,因此一審依家庭暴力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檢方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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