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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毒駕從後追撞手牽腳踏車翁不治 與家屬調解被判3年半

男毒駕從後追撞手牽腳踏車翁不治 與家屬調解被判3年半

楊姓男子前年3月14日吸食海洛因及後,隔天上午開車上路,經後壁區南74線時往右偏移衝入慢車道,從後追撞手牽同向行走於慢車道的林姓男子,經送醫急救後不治,他與家屬調解成立,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下午認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3年半。

台南地院合議庭表示,依據楊尿測檢驗結果顯示數值頗高,楊尿液仍檢測出在體內僅能留存8小時以內的6-乙醯嗎啡成分,以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於安非他命成分,認定他在肇事前12小時內施用毒品。

合議庭認為,既然無從確認楊是在剛施用毒品後馬上駕車上路,且無證據足以證明他是在明知自己無從安全駕駛的情況下駕車,依據罪疑唯輕原則,認為他不是在確知自己不能妥善操控駕駛車輛的情況下駕車上路。

同時,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白河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以及路人致電110報案的錄音內容,可知楊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告知到場警察他是肇事駕駛人,符合刑自首的要件。且雙方成立調解,並已經依照調解約定履行完畢,且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合議庭指出,證據顯示林的死亡結果,與楊的肇事行為,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確是楊施用毒品後過失駕駛行為所造成。

合議庭考量,楊駕駛行為的過失程度、車禍發生後的處理態度、被害人家屬對於量刑的意見,以及檢察官論告時表達「稍微減輕」的看法,以及楊的智識程度、生活情形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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