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旬黃姓男子臥床智障長子近50年,長子今年2月間死亡後,他竟以手將遺體運至橋邊丟入埔心溪中,桃園地檢署依遺棄屍體罪起訴,考量高齡及照顧處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建請從輕量刑或予以緩刑。
起訴指出,86歲黃翁與60歲長子同住,由於智能障礙的長子罹患長年臥床,生活起居由黃翁照顧。2026年2月20日晚間,他發現臥床長子手腳冰冷且僵硬。隔日晚間7時,基於遺棄屍體犯意,將長子遺體裝入手推車,自住處推往桃園市蘆竹區一處橋梁,再將遺體從手推車中抱出,透過橋面右側欄杆縫隙推入溪中,遺棄長子遺體。
直到黃家其他子女23日返家探視,發現大哥不在又遍尋不著, 詢問時,黃翁語出驚人「人死了丟到溪邊」;家屬向蘆竹警分局報案,警方依黃父描述,當晚在蘆竹區大新路大新二號橋下的埔心溪發現黃家長子的遺體,並通知檢方相驗。
檢警相驗及法醫鑑定後,確認黃家長子死因為小兒麻痺、營養失衡自然死亡,並非遭黃男殺害。黃男將遺體丟入溪中的行為,發生在長子死亡後,檢方因此以遺棄屍體罪偵辦。
檢方調查時,黃男在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處刑書記載,相關證據包括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及解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DNA鑑定書,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等,足認黃男涉案。
檢方認定,黃男與死者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所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的家庭暴力罪之遺棄屍體罪。依刑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遺棄屍體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檢方考量黃男犯罪時已滿80歲,依法得依刑法第18條第3項減輕其刑;此外,黃男並沒有前科,而他在偵訊時表示,因為沒有跟其他兩個兒子一起住,也不知道需要通知警察,而他也無能為力等語。檢方審酌其高齡、素行及案發後態度,認有從輕量刑必要,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建請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機會,以勵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