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給職並非無責任!」縣一處社區唐姓女總幹事侵占114萬餘元管理費,遭判刑1年6月確定,社區另向當時陳姓財務委員求償。陳男辯稱擔任無給職沒領薪水、非財會專業,也未受相關訓練,但法院認定他擔任財務委員卻從未查帳,仍有過失,一審判他須賠償114萬餘元及利息。陳男不服,已提起上訴。
據判決書,陳男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擔任社區財務委員,唐女擔任總幹事,負責收取管理費、支應社區開銷、保管帳戶及製作財務報表。唐女利用經手財務機會,未將部分住戶以現金繳交的管理費存入帳戶,侵占114萬6008元,刑事部分已依業務侵占罪判刑1年6月確定。
管委會認為,陳男身為財務委員,依規約掌管公共基金、管理費等款項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卻從未查核每月管理費收支,也未將住戶繳費紀錄與郵局存簿勾稽,甚至帳戶交由唐女保管,存款持續下降仍未察覺,因此要求陳男負損害賠償責任。
陳男則提出多項抗辯。他表示自己是無給職財務委員,並非專業會計或審計人員,僅國中畢業、從事接駁車司機工作,當初甚至沒有擔任財委的意願;就任後也沒有接受教育訓練或完整交接,社區更缺乏內稽內控制度。他認為,不能因總幹事犯罪,就用專業人士標準要求無給職委員負責。
陳男也質疑,唐女並非他個人擅自聘任,而是經管委會同意;財務報表除他之外,還有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用印,管委會卻未向另外2人求償。法院也認定唐女確實經管委會同意擔任總幹事,但認為這並不能免除財務委員本身的查核責任。
法院認為,社區無給職管理委員確實不能以專業管理人的高度標準要求,但仍須盡到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程度的注意義務。陳男從未查核每月管理費收支,也沒有比對現金收費紀錄及存簿,連帳戶存款明顯下降都未察覺,因此認定有過失。
嘉義地院一審判陳男應賠償社區114萬6008元及利息。這起判決也凸顯社區無給職管委的責任風險,即使沒有領取報酬、也不是財會專業,只要接下財務職務,仍可能因未盡查核責任面臨賠償。陳男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